日台打工度假制度簽證須知
2009年4月3 日公告,為提供日本與台灣的青少年能有體驗對方文化及日常生活方式之機會,而啟用「打工度假制度」。
2009年簽證發給件數為2000件。
今年預定於6月及11月,分2次受理申請,並各核發1000件簽證。
(一)所謂『打工渡假制度』
此乃基於日、台間的協議,為提供台灣青年能有體驗日本文化及日常生活方式之機會,認可其在期限最長為一年之度假期間,為補旅費之不足,而從事打工活動的一種制度。
★注意:一、這不是以工作為目的之簽證。(必須是以渡假為目的。附帶從事打工活動方被認可)。
二、不得在酒吧等風化場所及特殊營業場所從事打工活動。
(二)簽證之發給對象
① 申請打工度假簽證時為居住在台灣之居民。
② 申請打工度假簽證時之年齡介於18歲以上,30歲以下。
③ 在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以度假為主要目的而停留在日本。
④ 過去未曾取得此種日本簽證。
⑤ 無被扶養者同行。(若該家屬持有其他有效簽證則除外)
⑥ 持有有效之台灣護照(載有身分証字號)。
⑦ 持有返回台灣之交通票券,或有足夠經費購買該票券。
⑧ 持有足以維持停留日本最初期間之生活所需費用。
⑨ 身體健康且無不良紀錄或犯罪紀錄。
⑩ 已投保在日停留期間,死亡、受傷或生病之相關保險。
(三)申請手續
(1) 申請方法
須由申請者本人,攜帶所需文件,向日本交流協會提出簽證申請。
※不接受代理申請或郵寄申請。
(2) 申請地點
(財) 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
(財) 交流協會高雄事務所
(3) 申請期間
第一期 : 2009年 6月1日(一) ~ 6月5日(五)
第二期 : 2009年11月2日(一) ~ 11月6日(五)
(注) 第二期之申請期間可能會有變更。10月中,日本交流協會將會再度公告於網站。
(4) 受理申請時間
上午 9:15-11:30
下午 1:45- 4:00
※其餘時間不接受申請。
(5) 受理對象
第一期 : 1978年 6月 2日 ~ 1991年6月5日出生
第二期 : 確切日期將另行公告於日本交流協會網站
★(6) 申請所需文件
① 簽證申請書
② 2吋白底證件照1張 ( 6個月內拍攝,正面、脫帽、無背景 )
請貼於申請書上。
③ 台灣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請用A4白紙,單面印刷。
④ 履歷書
請申請者本人以中文或日文書寫。
⑤ 調查表
請申請者本人以中文或日文書寫。
⑥ 理由書(希望利用打工度假制度的理由)
希望利用打工度假制度的理由,請申請者本人以中文或日文書寫。
⑦ 計畫書(希望從事的活動內容)
此次赴日後,您想要做什麼, 請申請者本人以中文或日文書寫。
⑧ 最終學歷等證明文件
例:在學(休學)證明(正本)、畢業證書(影本)等
⑨ 足以購買回台之交通票券,及在日停留初期維持生活之必要費用的證明文件
8萬台幣以上之存款證明書(正本,1個月內所申請的存款證明)
(若所提出之存款證明為親屬所有,則請另加附可證明雙方關係之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
⑩ 其他自我推薦之文件影本 (並非絕對必要)
例:日本語能力檢定合格證明、日本語學校修了證明書、日本文化或技藝方面相關證書等,可自我推薦之相關文件。
⑪ 護照影本 (護照正本也請同時帶過來)
相片資料頁要影印。若曾取得日本簽證、曾入出境日本等,其相關之各頁也請全部影印提出。
以下注意事項請務必詳讀
※關於護照
☆進出日本時,護照必須有效。護照之效期雖無特別規定,對於入境日本後,護照剩餘效期較短之申請者,建議先換新護照。
☆又,因是依據申請時所提出之護照資料影本來審查的,領證時必須是同一本護照。若有考慮換護照者,請先換好護照後再提出申請。
☆護照上持照人簽名欄,請記得要簽名。
※關於提出之文件
∙ 所有文件請以黑色原子筆書寫。
∙ 所有相關文件,請務必用白色、無花紋之上等紙,單面印刷 (有顏色之紙張、感熱紙等皆不可使用)。
∙ 所有文件,請務必以A4大小紙張提出。
∙ 提出申請時,請依上述【所需文件】之順序排列。
∙ 上述文件①、④、⑤、⑥、⑦之規定用紙,可從日本交流協會網站下載,或請事先前來本所索取。
∙ 上記④、⑤、⑥、⑦的申請資料,可以使用電腦打字書寫。但是簽名欄上請本人一定要親自手寫簽名
∙ 各項文件須由申請者本人書寫。若有抄襲、他人代筆之嫌者,審查上將有不利之影響。
∙ 文件不足、內容填寫不完整、影印不清楚、規格不符、簽名不一致等,審查上將有不利之影響。
∙ 請務必確認各項文件是否齊備。受理申請後,恕不接受文件之補交。
∙ 受理申請後,文件概不退還。
※注意(重要)
∙ 受理申請期間,為避免因人數眾多而發生混亂之情況,日本交流協會可能會限制進入大廳之人數。敬請依照現場事務人員之引導辦理。
∙ 若申請人數過多,本所有可能會限制每日受理申請人數。因此,即使在受理申請時間內前來,也有可能無法受理申請,敬請諒解。
(四)審查方式
(1) 對於所有受理申請的案件,將會進行嚴格審查。
(2) 若申請件數多過發給件數時,將以最符合打工度假制度宗旨及發給要件為準,來選出合格者。
(3) 對於審查之基準,不發給之理由等,恕無法回答,敬請諒解。
(4) 同一申請期間重複提出申請者(包含向台北∙高雄兩事務所之申請)一律無效。
(五)審查結果
(1) 發表日期
第一期: 2009年7月3日 上午10點
第二期: 2009年12月初 (確切日期將另行公告於日本交流協會網站)
(2) 發表方式
審查結果,日本交流協會將公告合格者之受理號碼(受理申請時,由日本交流協會蓋在受理領證憑單上之號碼)於日本交流協會網站,並張貼於台北∙高雄兩事務所門口。
※注意
∙ 發表時,係公告合格者之受理號碼。若遺失受理領證憑單,恐將無法確認結果,因此,敬請妥善保管。
∙ 關於審查結果,恕不接受電話、窗口之查詢。
(六)領證手續
(1) 領證期間
第一期: 2009年 7月 6日(一) ~ 7月17日(五)
第二期: 2009年12月初 (確切日期將另行公告於日本交流協會網站)
(2) 領證所需資料等
(一)本人領取
① 申請人護照正本
② 受理∙領証憑單
③ 簽証費用900元
④ 已加入海外旅遊保險的相關證明(正本及影本)
(二)親屬代領
① 申請人護照正本
② 代領人身分証正本
③ 雙方關係證明文件(例:戶籍謄本)
④ 受理∙領証憑單
⑤ 簽証費用900元
⑥ 已加入海外旅遊保險的相關證明(正本及影本)
(三)友人代領
① 申請人護照正本
② 代領人身分證正本
③ 本所制式委任書正本(須由申請人填寫)
④ 受理∙領証憑單
⑤ 簽証費用900元
⑥ 已加入海外旅遊保險的相關證明(正本及影本)
※注意(重要)
∙ 過了上述之領證期間,就不能再領證,請務必注意。
∙ 不能在上述期間內完成領證手續者,視同放棄,該許可亦將失效。
∙ 若遺失受理領証憑單,將無法領取簽証,請務必妥善保管。
(七)赴日後的生活指南
(1) 關於打工
打工度假制度認可在不超過一年的度假期間,為補旅費之不足,而從事之打工活動。
但,不得在酒吧等風化場所及特殊營業場所從事打工活動。
若有違反情事,有可能會被警察逮捕或強制遣返,甚至會限制其日後之入境日本,請務必注意。
(2) 關於再入國許可
在日本停留期間,如想暫時回台灣或前往別國觀光,之後還會返回日本時,請務必事先在日本當地之入國管理局取得[再入國許可]。
(3) 關於外國人登錄手續
入境日本後,居留期間超過90日以上之外國人,必須於居住地之市區町村役所辦理外國人登錄。詳情請洽居住地之市區町村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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